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原告乙○○原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尊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4616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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