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邱垂中
黃進治 被告 董文彬 兼法定代理人 董曉光
王芳珍 被告 廖偉竣 兼法定代理人 廖黃鳳枝
廖敏伸 被告 古重孝 兼法定代理人 劉蘭香
古紹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邱垂中、 盧黃進治 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8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及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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