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訴人泓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徐福晉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