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毒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毒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毒抗字第11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內容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並未施用安非他命,不知為何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云云。查抗告人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應即有施用安非他命,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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