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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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95年2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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