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