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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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9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頁第五點倒數第三行處關於「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應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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