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金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宋耀明 律師 凃榆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郭宏義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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