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8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李重慶
劉美雪
被 告 賴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