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 蔡營宗 之遺產管理人
為何人,並以之為被告,以補正當事人適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其間先
命補正。民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所謂當事人適
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
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必
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處分權能,始足當之,
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訴訟成立要件之一,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蔡營宗,原告業已陳報蔡營宗已死亡,
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原告自應補正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為
何人,並以之為被告,當事人始屬適格,本院始得實體裁判

三、本院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蔡營宗之遺
產管理人為當事人(參卷三函稿及回證),迄今已將近4個
月原告仍遲未補正,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
茲再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者,則裁定駁
回其訴。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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