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訴字第13號
原   告  陳苙榛
被   告  李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
九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
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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