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文龍劉月枝 二人為意思表示之
  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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