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48號
原 告 梁黃春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伸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
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
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另債權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其所代位者乃繼承人之上開分
割遺產權利,自應受前揭要件之限制。本件本件原告起訴,
所載分割之遺產,並未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經原告請求
本院函調相關資料後,現相關資料已回,原告應提出完整之
書狀(含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及繕本,並依其訴訟標的予
以繳納裁判費。
㈡原告應提正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以利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