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鄭偉志
洪于婷 被告 盧柏岐 上列被告盧柏岐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1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菀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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