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麒常 (原名 葉國長 )
林義順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煥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3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