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即 張秀春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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