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即 張秀春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