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九八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被移送人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 月 日 市
警分刑字第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 萬 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 台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 月 日 午 時 分許。
(二)地點:桃園縣 市 路 段 巷 弄 號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 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 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陳列、營業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