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四七號
  原   告 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伍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