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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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九О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零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 南小 字第 590 號裁定(90.05.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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