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8年度屏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五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益嘉
  送達代收人  陳世明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二人間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伍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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