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七一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為共同發票人,面額新台幣肆拾伍萬元,票號三一一九一八號
,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一九五五號裁定之本票壹紙,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票號三一一九一八號,面額新台幣(以下同)
四十五萬元之本票一紙,係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為求資金周轉而連同不動產
所有權狀,一併交付予訴外人丁○○供為代向被告借款時之擔保,惟嗣後並未借
得款項,然因訴外人將系爭本票遺失,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雙方書立切結書
表明遺失意旨,而原告及訴外人與被告間,就系爭本票均無有任何債權債務之實
質法律原因存在,被告亦未曾交付任何款項予原告,故被告之債權自屬不存在,
然被告竟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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