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岑敏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3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
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本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
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訴訟費
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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