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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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8年1月19日為止:㈠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㈡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三、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保全處分之目的,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此觀同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願透過每月扣款1/3薪資方式清償債務,惟仍有2家債權銀行不願聲明參與分配,聲請人實無力一次清償欠款。而伊所有之自用住宅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為避免喪失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爰聲請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停止。
三、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於更生聲請狀及保全處分聲請狀內表明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用住宅(卷第12、26頁),又聲請人之戶籍確設於附表所示房地,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卷第10頁)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房屋為聲請人之自用住宅。為保障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得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協議,於更生方案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機會,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有停止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又為防杜聲請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權益,是併依職權為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移轉或設定負擔之保全處分。
四、至聲請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之聲請,係對自己財產之保全處分,倘本院裁定准予聲請,聲請人將因保全處分之限制而喪失自有財產之處分權,而非限制債權銀行對其財產行使權利,屆時聲請人將不得支領、運用其薪資以維持生活,此顯非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目的。是聲請人對此項保全處分之聲請顯有誤解,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惠雯附表:
┌─────────────────────────────────────────────────┐│97年度執字第11541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苗栗縣│頭份鎮│尖山下││362-13│建│71│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102│苗栗縣頭份鎮尖│住家用│1層:54.32│陽台4.62│全部│││││山下段362-13地│、加強│2層:60.37│││││││號│磚造│騎樓:10.67│││││││--------------││合計:125.36│││││││苗栗縣頭份鎮尖│││││││││山里13鄰文英街│││││││││71巷16號│││││││││││││││├─┼──┼───────┼───┼───────────┼─────┼────┼─────────┤│2│1141│苗栗縣頭份鎮尖│加強磚│3層:55.29│陽台14.55│全部│││││山下段362-13地│造│4層:19.40│││││││號││合計:74.69│││││││--------------│││││││││苗栗縣頭份鎮尖│││││││││山里13鄰文英街│││││││││71巷16號││││││││││││││││├──┼───────┴───┴───────────┴─────┴────┴─────────┤││備考│增建物1141建號係會測後暫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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