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助明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滄閔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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