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助明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滄閔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