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雄
送達代收人 王狄豪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