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雄
  送達代收人  王狄豪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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