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 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