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八一號
上訴人飾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法定代理人 艾瑞爾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陳金圍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