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三三號(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