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傷害罪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之95年度簡字第6809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諭知以1千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更正為「諭知以2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簡字第6809號判決在案,查關於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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