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二○號被告甲○○
日生)號(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另案涉嫌詐欺、侵占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四號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有該案之報到單上批註、訊問筆錄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亦即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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