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聲請書附表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部分,誤載受刑人查獲日期為犯罪日期,爰將其中「95年6月13日、9月9日、9月12日、9月15日」,更正為「自95年6月13日前1、2日某時起,至同年9月15日前1、2日之某時止」),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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