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