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丙○○
乙○○丁○○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伍萬 柒仟壹佰陸拾參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
第二審送達郵費肆佰陸拾貳元。
本件程序費壹佰參拾陸元。
合計伍萬柒仟壹佰陸拾參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