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 陳惠娟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被告 許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裝修工程合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如有爭議未決、雙方合意以買方所在地調解會或一審管轄權法院進行處理」。而其「買方」即原告於合約書記載之地址為基隆市安樂區(地址詳卷),為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略以: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三萬七千一百二十二元,其中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⒋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以民事擴張暨變更起訴聲明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五百四十三元,其中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再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以民事準備狀,變更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五元,其中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合約書誤載為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八日)與被告簽訂裝修工程合約書,約定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路○○○號八樓之室內裝修工程,工程總價二百五十二萬元,施工管理費為七萬五千六百元(以工程總價百分之三計算)。施工期間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原告業已依約遵期給付工程款二百二十六萬六千元及窗簾家具訂金三十四萬零二百元,共計二百六十萬六千二百元。
㈡詎被告進場施作後,工期無故延宕,逾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九日約定完工日而未完工,後經原告要求而提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完工清潔之承諾,仍藉故拖延。嗣後被告再承諾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施作完成,惟至今仍有諸多工項未完工、施作中瑕疵未修補並造成原告固有設備損害等情事共計六十三項。原告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以基隆安樂路郵局第六四號存證信函函請被告履行契約,另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委請律師代為催告被告完成施作、修補瑕疵、賠償損害並交付所購家具,均遭拒絕。
㈢原告於一百零六年三月間就前揭工程缺失部分修補所需費用
委請第三人 黃文慶 至現場丈量、估算並出具報價單,預計施作及修補費用至少需六十九萬七千四百六十三元(原證十報價單)。原告自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請求被告負擔使第三人改善及繼續工作所需費用六十九萬七千四百六十三元;或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另查,被告就系爭合約估價單已計價但未實際施作、未依約安裝施作部分、應予折價及未交付電器設備應予扣減之項目,合計應再扣減工程款十萬零一百三十一元。㈣(原告於經鑑定後主張)被告就系爭工程部分應返還原告之工程款為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
⒈被告就系爭工程未施作應予扣款之金額為五十三萬八千七百一十一元:
⑴被告就系爭工程因未施作應予扣款之項目及金額包括:①木
作工程六萬九千九百九十元。②油漆工程七千零四十元。③水電工程一萬四千五百九十元。④空調工程十萬二千七百元。⑤系統家具工程二十三萬零二百八十七元,共計四十二萬四千六百零七元,有基隆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基室裝祈字第一0六一一一三號鑑定事項報告書第二五頁可參。
⑵另被告於工程進行中,承諾更換主臥浴室馬桶(含座墊)及
客浴室馬桶座墊,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原證十六)可證(此部分未經系爭鑑定事項報告書認定)。詎被告經原告定期催告後迄未更換,原告就此部分委請第三人報價更換費用為十一萬四千一百零四元(原證十七),原告請求被告於更換所須費用之範圍內扣除該部分之工程款。
⑶準此,被告就系爭工程未施作應予扣款之金額為五十三萬八
千七百一十一元(計算式:424,607元+114,104元=538,711元)。
⒉被告就系爭工程施作有瑕疵部分應減少之報酬金額為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
⑴被告就系爭工程瑕疵部分,應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包括:①木
作工程六萬八千零九十元。②油漆工程二萬六千元。③水電工程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④系統家具工程二十九萬零八百七十元,共計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亦有系爭鑑定事項報告書第二五頁可參。
⑵原告就前揭瑕疵部分,前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委請律
師代為催告被告履行後遭拒(詳如原證七、八),原告自得民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或第四百九十四條依系爭鑑定事項報告書之結論主張委請第三人履行或於修補瑕疵必要範圍內減少報酬。
⑶準此,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減少報酬之數額為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
⒊查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總價為二百五十二萬元,施作管理費
約定工程總價百分之三計算即七萬五千六百元(詳如原證一)。而系爭工程款既經社團法人基隆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未施作及數量不足應予扣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零七元加計更換馬桶費用十一萬四千一百零四元,合計五十三萬八千七百一十一元。另就施作瑕疵部分經原告定期催告後,被告仍拒絕修補,原告自得主張扣除修補必要費用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
⒋準此,被告得受領之報酬包括工程款一百五十八萬零五百七
十九元(計算式:2,520,000元-538,711元-400,710元=1,580,579元)及工程管理費五萬七千零二十六元(同意依鑑定報告之意見為計算之標準),合計一百六十三萬七千六百零五元(計算式:1,580,579元+57,026元=1,637,605元)。而原告業已給付被告之工程款共計二百二十六萬元(詳如原證二)。是以,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之工程款為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計算式:2,260,000元-1,637,605元=622,395元)。
㈣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家具價金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及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受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⒈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就家具部分與被告訂有買賣契約,約定價金三十五萬
五千六百七十元。原告先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給付被告四萬零二百元(計算方式:135,200-95,000(窗簾價金)=40,200),後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午,於基隆市○○路○○號一樓(品鱻火鍋)用餐時,當場以現金交付被告二十萬五千元,共計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計算方式:40,200+205,000=245,200)。雙方約定於完工時交付,惟被告因工程延宕,就家具部分迄今仍未依約交付。原告定期催告被告交付亦遭拒絕,有律師函及被告回函可稽。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就家具買賣部分解除契約,並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視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價金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另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受領價金日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
⒈按「乙方因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延遲完工,應按日給付總價
款1/1000之違約金與甲方」系爭裝修工程合約書第三條約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亦有明文。
⒉查系爭裝修工程總價二百五十二萬元,被告逾約定完工日一
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今仍有諸多工項尚未完工致原告無法入住。且係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向被告請求自約定完工日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起訴日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共計二百零七天,每日以二千五百二十元計算之遲延完工違約金合計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四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共計六十二萬二千三百九十五元;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家具價金共計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另因被告遲延完工依系爭合約第三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應給付原告違約金計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以上合計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五元。
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五元,其中二十
四萬五千二百元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其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聲明陳述略以:原告有諸多變更,我才請原告簽立確認變更單,原告變更追加又不願意負擔費用。本來都沒有瑕疵,等到我要收款時才出現這些狀況。家具款原告只有匯十三萬五千二百元。一開始是約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為約定完工日期,但開工後,原告變更追加,我們約定的時間就會往後延,我會通知原告備料、施工的時間,但是雙方沒有進一步約定何時完工。合約約定的部分我都有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定有裝修工程契約,由被告承攬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基隆市○○路○○○號八樓之室內裝修工程,約定工程總價二百五十二萬元,施工管理費為七萬五千六百元(以工程總價百分之三計算)。約定施工期間為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原告業已依約遵期給付工程款二百二十六萬六千元等情,業據提出裝修工程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摺節本影本、工程進度流程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對於原約定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完工並無爭執,僅辯稱:嗣有變更追加項目而約定完工時間延後),堪信為真。
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㈢本件經本院送請基隆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針對報
價單上所列項目是否有施作,哪些項目沒有施作,哪些項目屬於未完成或有瑕疵及應扣款若干等情進行鑑定。該會以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基室裝祈字第一零六一一一三號函檢送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以:工程品質不佳扣款總額為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木作工程部分六萬八千零九十元、油漆工程部分二萬六千元、水電工程部分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系統家具工程部分二十九萬零八百七十元),與原合約數量不符被告超收款項四十二萬四千六百零七元(木作工程部分六萬九千九百九十元、油漆工程部分七千零四十元、水電工程部分一萬四千五百九十元、空調工程部分十萬二千七百元、系統家具工程部分二十三萬二百八十七元)。有該鑑定報告可憑。
㈣依上開鑑定結果,原告主張被告已經施作之部分有瑕疵,修
補需費四十萬零七百一十元(即前述鑑定報告中工程品質不佳扣款部分),可以採認。
㈤此外,鑑定報告中所指與原合約數量不符被告超收款項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2-10「客廳中造型吊版」、2-21「女孩房1/4圓造型天花包樑」未施作,屬於木作工程之缺漏,編號3-3「客廳吊版+玄關圓形」未施作,屬油漆工程之缺漏,4-8「T5LED燈管20W」未施作七支(間接燈及男孩房書桌照明現況未施作六盞)、4-9「更衣室新增電源開關及線路」未施作,屬水電工程中之缺漏及不符約定,6-5「主臥A向系統床頭片+繃布(花色另選)」未施作、6-10「次臥BCD向折疊桌/書櫃/衣櫃」僅施作部分櫃體、6-15「和室書桌+吊櫃+3尺衣櫃」未見和室衣櫃等情,則為系統家具工程之缺漏。參以原告提出新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寄發予原告之汐止建成路郵局第20號存證信函內容記載:「函覆
106年度法字第0302號律師函:接獲來函當事人所訴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公司已備料完工…況本公司已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給付工程款民事訴訟…」等語(原證八),可知被告除否認瑕疵外,並認系爭工程已經施作完畢。則上揭缺漏未施作之部分,由木作工程、油漆工程、水電工程、系統家具工程之整體以觀,亦堪認屬於木作工程、油漆工程、水電工程、系統家具工程施作有所缺漏而不具有約定品質或與約定使用不符之瑕疵。各該項目經鑑定屬溢收之金額,亦堪認屬於原告修補所需費用。此部分金額合計為三十萬零六百三十七元。
㈥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工作有有瑕疵,於上述㈣、㈤所
述之範圍內,可以採認。原告主張已定相當期間請求承攬人即被告修補瑕疵等情,亦據提出昌喻法律事務所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為證,而被告迄未修補,則原告按修補所需金額之範圍即七十萬一千三百四十七元(計算式:400,710元+300,637元=701,347元),請求減少報酬,應屬有據。㈦至於鑑定報告中所指與原合約數量不符被告超收款項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2-6「儲藏室平釘天花板」、2-8「客廳天花板平釘天花板」、2-9「間接層板94尺」、2-12「間接層板64尺」、2-15「主臥平釘天花板」、、2-19「女孩 房平釘 天花板」、2-24「和室平釘天花板」、3-1「平釘天花板油漆」等項,鑑定結果認屬數量不符溢收款項之原因,為現況丈量數量與合約數量不符(原合約數量較現況丈量數量多;至於編號2-16、2-18、2-20、3-2」則屬原合約數量較現況丈量數量少之情形)。惟原合約數量與實際丈量數量不符,此與承攬工作有瑕疵之情形,並非相同,原告就此等項目,無從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為請求。
㈧附表編號4-12,鑑定結果以原合約約定為3M雙道精緻淨水器
,現況廚下確實有施作該品項淨水器但該品項濾心並非雙到(道)濾心,故該品項費用需折價等情,認應折減一半即六千三百五十元。附表編號5-11「350m3/h機型」(應指附表編號5-10大金HRV-GJ系列全熱交換機)、附表編號5-12「管線及施工耗材+牆面洗孔」,鑑定結果以現況並未施作此項目故該項目扣除。查兩造間關於此部分淨水器安裝及全熱交換機安裝之約定,既包括交付各該機器並安裝,而同時具有買賣與承攬之性質,且係側重於機器之交付並使之正常運作。則上開交付之淨水器濾心與契約約定不符,及未交付全熱交換機,實與承攬工作之瑕疵不同,是原告就此等項目,亦無從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請求減少報酬,或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該部分金額。
㈨原告主張於工程進行中,被告承諾更換主臥浴室馬桶(含座
墊)及客浴室馬桶座墊,被告經原告定期催告後迄未更換,原告就此部分委請第三人報價更換費用為十一萬四千一百零四元,原告請求被告於更換所須費用之範圍內扣除該部分之工程款。惟稽之兩造間裝修工程合約及報價單,工程內容並無包括衛浴設備之更換,則原約定之承攬報酬金額,並無將此一項目計算在內。原告主張被告於工程進行中承諾將主臥室浴室馬桶更新等情,縱使屬實,應屬兩造間另就浴室馬桶更換所為之另一約定,被告未施作此項承攬工作,難屬於原承攬契約之瑕疵,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以採認。
㈩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施工管理費係以工程總價百分之三為計算
標準,工程總價(承攬報酬)既已減少,應按減少後之承攬報酬比例計算施工管理費,並依鑑定結果主張減少後之工程管理費為五萬七千零二十六元等情,惟參以系爭裝修工程合約,合約總價為二百五十二萬元,關於施工管理費之部分則於「合約總價」之契約條文旁,另以手寫註記「施工管理3﹪=75,600」等文字。是本件施工管理費,與系爭工程之承攬報酬,並非相同,縱使承攬報酬因工作有瑕疵而得依法減少,並不當然發生施工管理費應予減少之效果,而原告並未具體敘明本件施工管理費有何應予減少之原因事實及法律或契約依據,其主張應依比例減少施工管理費,並非可採。
綜上,本件系爭承攬契約報酬應減少為一百八十一萬八千六
百五十三元(計算式:2,520,000元-701,347元=1,818,653元)。加計施工管理費七萬五千六百元,原告應給付之金額為一百八十九萬四千二百五十三元(計算式:1,818,653元+75,600元=1,894,253元)。原告已給付之工程款項為二百二十六萬六千元,則原告主張被告溢領工程款,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於三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七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計算式:2,266,000元-1,894,253元=371,747元)。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違約金之部分:本件系爭裝修工程合約
第三條約定:「…乙方因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延遲完工,應按日給付總價款1/1000之違約金與甲方…」等語。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又「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所明定,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明文,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七九六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得依職權依被害人所受損益、兩造之社會經濟地位、加害人之經濟能力,暨一般客觀之事實酌定適當之違約金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八八二號判決可茲參照。原告主張本件預定完工時間為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開工後因追加工作,約定的時間往後延,惟並未具體敘明並舉證以實其說,無從採信。原告主張被告逾期完工等情固堪採認,惟參以首開說明,本院就系爭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審酌本件原告主張之違約金是否有過高之情。系爭工程約定總價為二百五十二萬元,參以鑑定報告內容,本件工程現值二百三十萬一千五百九十一元,是被告施作之部分價值,佔契約總價比例約百分之九一(計算式:2,301,591÷2,520,000=0.9133,其後四捨五入),施作有瑕疵需修補之部分,修補所需金額為七十萬一千三百四十七元,占契約約定總價之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七‧八三(計算式:701,347÷2,520,000=0.2783,其後四捨五入)。參以此等情節及金額比例,本件如以契約總價作為違約金計算之依據,逕以契約總價按日依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其違約金應屬過高,而有予以酌減之必要。本院參酌被告已經完成部分價值占合約總價比例,及瑕疵修補金額占合約總價比例,認以系爭工程總價百分之二十作為作為酌定違約金之基礎,據以酌減違約金,應無不當。本件原告請求自約定完工日之翌日即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共計二百零七天,每日以合約總價千分之一即二千五百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合計五十二萬一千六百四十元,依前開說明,應酌減為十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元(計算式:2,520,000元×20%×1/1000×207日=104,328元)。
至於原告主張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規定,解除家具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元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部分,經查,觀之原告提出之新得系統家具外購商品報價單(原證十三),其上係蓋用「新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許義興之印章,依其形式觀之,原告締約之對象為新得系統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僅該公司負責人而於上開報價單上用印,被告難認係此契約之相對人。則原告自無從對於被告主張解除該買賣契約及請求返還價金。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原告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請求減少報酬,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領工程款、給付違約金及返還家具買賣價金,於請求返還工程款三十七萬一千七百四十七元,給付違約金十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元,合計請求被告給付四十七萬六千零七十五元(計算式:371,747元+104,328元=476,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院前開認定無涉或無違,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6年度建字第9號│├─────────────────────────┬───────────┤│原合約內容│鑑定結果│├──┬─────┬──┬──┬────┬─────┼─────┬─────┤│項次│內容說明│數量│單位│單價(新│金額(新臺│數量不符溢│瑕疵扣款計││││││臺幣/元)│幣/元)│收款項(新│價(新臺幣││││││││臺幣/元)│/元)│├──┼─────┼──┴──┴────┴─────┴─────┴─────┤│壹│假設工程│略│├──┼─────┼──┬──┬────┬─────┬─────┬─────┤│貳│木作工程│││││││├──┼─────┼──┼──┼────┼─────┼─────┼─────┤│2-1│玄關造型天│1│式│16,530│16,530│0│4,500│││花板│││││││├──┼─────┼──┼──┼────┼─────┼─────┼─────┤│2-2│儲藏室雙面│14│尺│1,800│25,200│0│3,000│││隔間│││││││├──┼─────┼──┼──┼────┼─────┼─────┼─────┤│2-3│隔間外層貼│14│尺│3,900│54,600│0│30,590│││KD塗裝防刮│││││││││防焰木板│││││││├──┼─────┼──┼──┼────┼─────┼─────┼─────┤│2-4│儲藏室隱藏│1│式│27,500│27,500│0│8,000│││門+KD塗裝│││││││││木皮板│││││││├──┼─────┼──┼──┼────┼─────┼─────┼─────┤│2-5│隱藏門專用│1│組│4,300│4,300│0│0│││日本311S緩│││││││││衝鉸鍊│││││││├──┼─────┼──┼──┼────┼─────┼─────┼─────┤│2-6│儲藏室平釘│1.8│坪│3,300│5,940│990│0│││天花板│││││││├──┼─────┼──┼──┼────┼─────┼─────┼─────┤│2-7│大理石門檻│1│支│3,800│3,800│0│0│││(含修補)│││││││├──┼─────┼──┼──┼────┼─────┼─────┼─────┤│2-8│客廳天花板│15.5│坪│3,300│51,150│18,150│0│││平釘天花板│││││││├──┼─────┼──┼──┼────┼─────┼─────┼─────┤│2-9│間接層板94│94│尺│800│75,200│14,400│0│││尺│││││││├──┼─────┼──┼──┼────┼─────┼─────┼─────┤│2-10│客廳中造型│1│式│35,000│35,000│35,000│0│││吊板│││││││├──┼─────┼──┼──┼────┼─────┼─────┼─────┤│2-11│餐廳平釘天│5.5│坪│3,300│18,150│0│0│││花板│││││││├──┼─────┼──┼──┼────┼─────┼─────┼─────┤│2-12│間接層板64│64│尺│800│51,200│5,600│0│││尺│││││││├──┼─────┼──┼──┼────┼─────┼─────┼─────┤│2-13│客浴隱藏門│1│式│27,500│27,500│0│8,000│││+KD塗裝木│││││││││皮板│││││││├──┼─────┼──┼──┼────┼─────┼─────┼─────┤│2-14│隱藏門專用│1│組│4,300│4,300│0│0│││日本311S緩│││││││││衝鉸鍊│││││││├──┼─────┼──┼──┼────┼─────┼─────┼─────┤│2-15│主臥平釘天│8.5│坪│3,300│28,050│3,300│0│││花板│││││││├──┼─────┼──┼──┼────┼─────┼─────┼─────┤│2-16│間接層板18│18│尺│800│14,400│-18,400│0│││尺│││││││├──┼─────┼──┼──┼────┼─────┼─────┼─────┤│2-17│男孩房平釘│5│坪│3,300│16,500│0│0│││天花板│││││││├──┼─────┼──┼──┼────┼─────┼─────┼─────┤│2-18│間接層板10│10│尺│800│8,000│-6,800│0│││尺│││││││├──┼─────┼──┼──┼────┼─────┼─────┼─────┤│2-19│女孩房平釘│5│坪│3,300│16,500│1,650│0│││天花板│││││││├──┼─────┼──┼──┼────┼─────┼─────┼─────┤│2-20│間接層6尺│6│尺│800│4,800│-8,800│0│├──┼─────┼──┼──┼────┼─────┼─────┼─────┤│2-21│女孩房1/4│12│尺│1,800│21,600│21,600│0│││圓造型天花│││││││││包樑│││││││├──┼─────┼──┼──┼────┼─────┼─────┼─────┤│2-22│男孩房隱藏│1│式│27,500│27,500│0│8,000│││門+KD塗裝│││││││││木皮板│││││││├──┼─────┼──┼──┼────┼─────┼─────┼─────┤│2-23│隱藏門專用│1│組│4,300│4,300│0│0│││日本311S緩│││││││││衝鉸鍊│││││││├──┼─────┼──┼──┼────┼─────┼─────┼─────┤│2-24│和室平釘天│3.5│坪│3,300│11,550│3,300│0│││花板│││││││├──┼─────┼──┼──┼────┼─────┼─────┼─────┤│2-25│全室窗簾盒│52│尺│550│28,600│0│0│├──┼─────┼──┼──┼────┼─────┼─────┼─────┤│2-26│全室實木梯│220│尺│120│26,400│0│0│││腳板│││││││├──┼─────┼──┼──┼────┼─────┼─────┼─────┤│2-27│前陽台南方│1│式│27,600│27,600│0│6,000│││松地板│││││││├──┼─────┼──┼──┼────┼─────┼─────┼─────┤│2-28│陽台休閒椅│1│只│0│0│0│0│├──┼─────┼──┼──┼────┼─────┼─────┼─────┤││合計││││636,170│69,990│68,090│├──┼─────┼──┼──┼────┼─────┼─────┼─────┤│參│油漆工程│││││││├──┼─────┼──┼──┼────┼─────┼─────┼─────┤│3-1│平釘天花板│43│坪│1,300│55,900│7,150│0│││油漆│││││││├──┼─────┼──┼──┼────┼─────┼─────┼─────┤│3-2│間接層板18│184│尺│220│40,480│-5,610│0│││4尺│││││││├──┼─────┼──┼──┼────┼─────┼─────┼─────┤│3-3│客廳吊板+│1│式│11,000│11,000│5,500│0│││玄關圓形│││││││├──┼─────┼──┼──┼────┼─────┼─────┼─────┤│3-4│全室牆面及│66.7│坪│680│45,356│0│15,000│││隔間牆內面│││││││├──┼─────┼──┼──┼────┼─────┼─────┼─────┤│3-5│踢腳板│220│尺│150│33,000│0│11,000│├──┼─────┼──┼──┼────┼─────┼─────┼─────┤││合計││││185,736│7,040│26,000│├──┼─────┼──┼──┼────┼─────┼─────┼─────┤│肆│水電工程│││││││├──┼─────┼──┼──┼────┼─────┼─────┼─────┤│4-1│消防灑水頭│23│個│450│10,350│0│0│││更改│││││││├──┼─────┼──┼──┼────┼─────┼─────┼─────┤│4-2│消防灑水頭│23│個│100│2,300│0│1,500│││蓋板及安裝│││││││├──┼─────┼──┼──┼────┼─────┼─────┼─────┤│4-3│儲藏室新增│1│處│2,300│2,300│0│1,500│││電燈開關及│││││││││線路│││││││├──┼─────┼──┼──┼────┼─────┼─────┼─────┤│4-4│餐廳櫃新增│1│處│2,800│2,800│0│1,500│││電源線路及│││││││││插座│││││││├──┼─────┼──┼──┼────┼─────┼─────┼─────┤│4-5│廚房電燈開│2│處│4,600│9,200│0│4,600│││關移位及牆│││││││││面插座延伸│││││││├──┼─────┼──┼──┼────┼─────┼─────┼─────┤│4-6│15CM崁燈開│32│個│850│27,200│0│850│││孔及配線│││││││├──┼─────┼──┼──┼────┼─────┼─────┼─────┤│4-7│15CMLED崁│32│盞│800│25,600│0│800│││燈│││││││├──┼─────┼──┼──┼────┼─────┼─────┼─────┤│4-8│T5LED燈管│61│支│850│51,850│5,950│0│││20W│││││││├──┼─────┼──┼──┼────┼─────┼─────┼─────┤│4-9│更衣室新增│1│處│2,300│2,300│2,300│0│││電源開關及│││││││││線路│││││││├──┼─────┼──┼──┼────┼─────┼─────┼─────┤│4-10│櫻花SH-247│1│組│42,900│42,900│0│5,000│││0A/2.4L數│││││││││位恆溫強排│││││││││熱水器│││││││├──┼─────┼──┼──┼────┼─────┼─────┼─────┤│4-11│3M廚下型冷│1│組│19,800│19,800│0│0│││熱開飲機2.│││││││││4L(含新式│││││││││防燙鎖龍頭│││││││││)│││││││├──┼─────┼──┼──┼────┼─────┼─────┼─────┤│4-12│3M雙道精緻│1│組│12,680│12,680│6,340│0│││淨水器│││││││├──┼─────┼──┼──┼────┼─────┼─────┼─────┤││總計││││209,280│14,590│15,750│├──┼─────┼──┼──┼────┼─────┼─────┼─────┤│伍│空調工程│││││││├──┼─────┼──┼──┼────┼─────┼─────┼─────┤││大金VRVMi│││││││││ni系列變頻│││││││││冷暖空調│││││││├──┼─────┼──┼──┼────┼─────┼─────┼─────┤│5-1│RXYCQ6AVET│2│台│105,000│210,000│0│0│││/6HP/5.5噸│││││││││室外機│││││││├──┼─────┼──┼──┼────┼─────┼─────┼─────┤│5-2│主臥CDXS60│1│台│21,000│21,000│0│0│││DVMT室內機│││││││├──┼─────┼──┼──┼────┼─────┼─────┼─────┤│5-3│男孩房CDXS│1│台│17,000│17,000│0│0│││40JVLT室內│││││││││機│││││││├──┼─────┼──┼──┼────┼─────┼─────┼─────┤│5-4│女孩房CDXS│1│台│15,800│15,800│0│0│││30JVLT室內│││││││││機│││││││├──┼─────┼──┼──┼────┼─────┼─────┼─────┤│5-5│和室FXDQ32│1│台│10,300│10,300│0│0│││PBWT室內機│││││││├──┼─────┼──┼──┼────┼─────┼─────┼─────┤│5-6│餐廳FXDQ63│1│台│24,000│24,000│0│0│││PBWT室內機│││││││├──┼─────┼──┼──┼────┼─────┼─────┼─────┤│5-7│客廳FXMQ10│1│台│38,500│38,500│0│0│││0PVET室內│││││││││機│││││││├──┼─────┼──┼──┼────┼─────┼─────┼─────┤│5-8│冷媒銅管+│80│米│500│40,000│0│0│││控制線│││││││├──┼─────┼──┼──┼────┼─────┼─────┼─────┤│5-9│其餘及排風│1│式│150,500│150,500│0│0│││格柵出風口│││││││││等耗材工資│││││││├──┼─────┼──┼──┼────┼─────┼─────┼─────┤│5-10│大金HRV-GJ│││││││││系列全熱交│││││││││換機│││││││├──┼─────┼──┼──┼────┼─────┼─────┼─────┤│5-11│350m3/h機│1│式│69,500│69,500│69,500│0│││型│││││││├──┼─────┼──┼──┼────┼─────┼─────┼─────┤│5-12│管線及施工│1│式│33,200│33,200│33,200│0│││耗材+牆面│││││││││洗孔│││││││├──┼─────┼──┼──┼────┼─────┼─────┼─────┤││合計││││629,800│102,700│0│├──┼─────┼──┼──┼────┼─────┼─────┼─────┤│陸│系統家具工│││││││││程│││││││├──┼─────┼──┼──┼────┼─────┼─────┼─────┤│6-1│客廳A向電│1│組│65,980│65,980│0│31,700│││視櫃│││││││├──┼─────┼──┼──┼────┼─────┼─────┼─────┤│6-2│客廳B向鞋│1│組│45,663│45,663│0│7,700│││櫃(含坐櫃)│││││││├──┼─────┼──┼──┼────┼─────┼─────┼─────┤│6-3│客廳C向高│1│組│24,477│24,477│0│8,000│││櫃+坐櫃│││││││├──┼─────┼──┼──┼────┼─────┼─────┼─────┤│6-4│餐廳D向高│1│組│17,850│17,850│0│28,310│││櫃│││││││├──┼─────┼──┼──┼────┼─────┼─────┼─────┤│6-5│主臥A向系│6│尺│32,860│197,160│197,160│0│││統床頭片+│││││││││繃布(花色│││││││││另選)│││││││├──┼─────┼──┼──┼────┼─────┼─────┼─────┤│6-6│主臥B向拉│1│組│96,217│96,217│0│420│││門衣櫃│││││││├──┼─────┼──┼──┼────┼─────┼─────┼─────┤│6-7│主臥C向化│1│組│67,950│67,950│0│16,000│││妝電視衣櫃│││││││├──┼─────┼──┼──┼────┼─────┼─────┼─────┤│6-8│主臥D向4抽│1│組│53,000│53,000│0│28,000│││臥榻(含椅│││││││││墊)│││││││├──┼─────┼──┼──┼────┼─────┼─────┼─────┤│6-9│次臥A向書│1│組│30,975│30,975│0│34,860│││桌/衣櫃/床│││││││││頭櫃│││││││├──┼─────┼──┼──┼────┼─────┼─────┼─────┤│6-10│次臥BCD向│1│組│61,502│61,502│22,127│14,740│││摺疊桌/書│││││││││櫃/衣櫃│││││││├──┼─────┼──┼──┼────┼─────┼─────┼─────┤│6-11│男孩房A向│1│組│12,285│12,285│0│500│││收納櫃組+│││││││││窗下收納櫃│││││││├──┼─────┼──┼──┼────┼─────┼─────┼─────┤│6-12│男孩房B向│1│組│51,483│51,483│0│11,860│││書桌床頭櫃│││││││││組│││││││├──┼─────┼──┼──┼────┼─────┼─────┼─────┤│6-13│男孩房C向│1│組│55,160│55,160│0│11,040│││衣櫃組│││││││├──┼─────┼──┼──┼────┼─────┼─────┼─────┤│6-14│和室架高地│1│組│53,560│53,560│0│4,000│││板+油壓上│││││││││掀門收納櫃│││││││││X6│││││││├──┼─────┼──┼──┼────┼─────┼─────┼─────┤│6-15│和室書桌+│1│組│51,748│51,748│11,000│3,000│││吊櫃+3尺衣│││││││││櫃│││││││├──┼─────┼──┼──┼────┼─────┼─────┼─────┤│6-16│廚房+和室│1│組│57,900│57,900│0│42,300│││拉門+鑲崁│││││││││玻璃│││││││├──┼─────┼──┼──┼────┼─────┼─────┼─────┤│6-17│廚房收納櫃│1│組│68,602│68,602│0│48,440│││B方案│││││││├──┼─────┼──┼──┼────┼─────┼─────┼─────┤│6-18│後陽台雙門│1│組│0│0│0│0│││洗衣槽│││││││├──┼─────┼──┼──┼────┼─────┼─────┼─────┤│6-19│全室五金把│0││0│0│0│8,000│││手未安裝│││││││├──┼─────┼──┼──┼────┼─────┼─────┼─────┤││合計││││1,011,512│29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