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8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李宜頻
       簡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駱青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