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范綱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邱曉薇
    通 譯 盧易慧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405元整,及其中79,975元自
民國9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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