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黃錦庭
       黃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
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
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此項移轉管轄規
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
件亦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害債權等
行為,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
係在雲林縣東勢鄉,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
物權法律關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
故本件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
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秦建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