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王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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