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王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 王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