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謝佳靜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謝佳靜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