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

聲請人 謝佳靜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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