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子軒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