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城簡字第54號
原   告  黃子軒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0年度司促字第1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