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黃秀雲 高雄市○○區○○街00號
被告 温淑美
上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黃秀雲 高雄市○○區○○街00號
被告 温淑美
上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