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告 黃秀雲 高雄市○○區○○街00號

被告 温淑美

上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