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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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呂雅雯

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於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凱基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保險契約存在、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已失效或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等,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而存款不足百元低於解繳手續費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79,259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9,69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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