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其中新臺幣9萬5仟元部份非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如雙方無約定,請就該部分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