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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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添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添喜與告訴人 王世英 分別係居住基隆市○○區○○街○○○巷○○弄○○號及28號之鄰居,兩人常因被告抽菸問題而有所齟齬。詎被告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上午9時許,在基隆市○○區○○街○○○巷○○弄旁之公眾得出入、並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其在車道口抽菸,經告訴人上前規勸,其因而心生不滿,乃公然以「幹你老娘機掰」、「操你媽的逼」之穢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04年12月23日在本院當庭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