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 黃興棋
羅阿純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1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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