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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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告張 陳翠蘭 (即 張家棟 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子 (即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 張淑貞 (即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 張秋華 (即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余 張秀蘭 (即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陳柏光 律師原告 張文騰 (即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楊文棋
羅朱 陳貞梅 周依震 張黃嬌妹 張頌胤 張頌濬 楊和雄 張志超 張志佑 楊學洋 楊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文騰及 張陳翠蘭 、張秋子、張淑貞、張秋華、余張秀蘭為原告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家棟業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陳翠蘭、 張秋男 、張秋子、張淑貞、張秋華、余張秀蘭、張文騰等人,除張秋男已拋棄繼承外,其餘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張家棟之全戶戶籍謄本、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016號函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揭108年度司繼字第301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訛。又張陳翠蘭、張秋子、張淑貞、張秋華、余張秀蘭均已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憑,惟張文騰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張文騰為原告張家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