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吳淑惠
李芳騰 李孟聰 被告 黃良傑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9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