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19號原告水平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珠 被告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莊智鈞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複代理人 邱煒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