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端蘋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端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端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2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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