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92號聲請人 紀重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月賜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⑵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⑶股東名冊。
⑷股東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該會議出席股東簽到簿。
⑸清算人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同意書。
⑹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
⑺財產目錄。
⑻監察人審查通過「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
⑼股東會承認「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及該會議出席股東簽到簿。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更多裁判書